打印 | 关闭
您当前所在位置:政府之窗>>地情信息>>孙中山志>>正文

凡例

  一、本志以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,全面系统地记述广东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。

  二、本志记事,上起事物在本省的发端,下限断至1987年。个别分志因情况特殊,下限适当下延。本志本着“详今略古”的原则,重点记述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史实。

  三、本志叙事区域范围,以1987年广东省行政区划为界,包括原来的海南行政区,以及在此之前属于广东省辖的行政区域。

  四、本志设《概述》、《大事记》、各分志及《附录》,均一级平行排列,有关图表、照片、附录归列各分志之中。各分志横排门类,纵述史实。全书除引用原文外,均以第三人称记述。文体采用现代汉语(语体文)、记叙体。

  五、本志设一《人物志》,各分志不再设人物专章(《华侨志》 、《孙中山志》除外)。人物立传按照“生不立传”的原则处理。

  六、本志设一全省《大事记》,所载内容,是指在本省历史上发生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军事以及自然等方面的重大事件。各分志各自设立《大事记》。记述采用编年体,辅以纪事本末体。

  七、本志记述历史朝代、机构、官职、地名、人名,均依当时称谓。历史纪年加注公元纪年;外国人名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其外文原名;地名除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正式命名或更名外,一律沿用历史或习惯称谓,必要时加注今名;科技术语、名词、名称,一律采用中文名称;机构名一般以印鉴为准。文中所用“建国前”、“建国后”,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、后。

  八、本志各项数据一般采用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。省统计局缺乏的,采用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正式提供的数字。数字书写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》执行;计量单位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执行。记述历史上的计量时,仍按当时使用的计量单位记载。

  九、书中字体,除必要时使用繁体字外,一律依《简化字总表》(1986年版)执行。

  十、本志中的简称均在第一次使用全称时予以注明。志中凡简称的“党”均指中国共产党,凡称省委、地委、市委、县委、区委,均指中国共产党某地方委员会。

  十一、各分志需要独自说明的事项,均在各分志的《出版说明》、《编后记》中记述。

  十二、本志注释采用在当页下面编码脚注的方式,不编通码。

打印 | 关闭